一、奖励标准
(一)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成功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成功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在许昌市财政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禹州市财政再奖励100万元。
(二)市新三板暨股权挂牌后备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在许昌市财政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禹州市财政再奖励50万元;实现区域产权市场挂牌交易的,在许昌市财政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禹州市财政再奖励2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在许昌市财政奖励70万元的基础上,禹州市财政再奖励70万元。
二、申报批准流程
(一)市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市(挂牌)批准文件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受理文件,报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出具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三、时限要求
市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完成上述上市(挂牌)节点工作1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限不再受理;市政府金融办接到企业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市财政局接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接到市政府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节假日顺延)。
四、其它要求
本通知中“市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是指禹州市政府每年度公布的“禹州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禹政〔2012〕31号)同时废止。
2015年7月23日
文章来源: http://www.yuzhou.gov.cn/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3dfda06f013e496022000850/201508110837144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