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15〕24号)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项目建设
1.简化项目审核程序,对已纳入全市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交通、水利、社会事业等重大项目,除报国家、省审批的外,全部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取消企业投资项目银行贷款承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电网接入意见等18项核准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2.实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季通报制度,每季度在《许昌日报》上发布县(市、区)重点项目进度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实行重点项目联审联批会审制度,确保全年审批任务上半年完成80%以上,10月底前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4.实行重点项目月督导季走访制度,每月对重点项目建设未达到序时进度的责任单位发放督导函;每季度对重点项目进行一次集中督查走访,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发放责任清单,限期消号解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5.加强重大项目谋划,确保储备的下一年度接续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投资的150%,确保进入省级重点项目计划的重点项目数量和投资额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提前开工一批“十三五”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
二、稳定工业增长
6.实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考评制度,每年考评一次,在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上发布考评结果。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超过20家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有功人员记功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统计局)
7.强化产业集群培育的领导责任,督促各县(市、区)制定实施主导产业集群培育行动计划,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培育形成一个百亿元特色产业集群,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8.制定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三、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
9.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父母、配偶、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建局、财政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
10.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无论在建项目或新开工项目,一律取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调整至最高限12%;采用配建、购买或委托代建等形式完成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的开发企业,一律不再交纳配建保障性住房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
11.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工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因城郊撤村并城、整村拆迁安置且收入水平较低的进城农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
12.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建立动态平衡机制,制定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集中用于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和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13.实施服务业发展目标责任制,依据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每季度发布完成情况,年终进行考评,在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会议上公布考评结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统计局)
14.建立服务业发展重大项目库,完成服务业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谋划形成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总投资要占“十三五”服务业总投资的60%以上,储备的年度接续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投资的1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文广新局、旅游局、卫计委、民政局、商务局、住建局)
15.实施服务业发展定期研究制度,每季度市服务业领导小组研究一次服务业发展工作,半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一次服务业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统计局)
五、持续扩大开放招商
16.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口衔接,争取到的政策资金额度不低于省辖市平均水平。市发改委依据下达的投资计划汇总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汇总拨入财政账户的上级政策性资金,在半年末和年终向市政府报告争取资金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工信委、农业局、商务局、科技局、交通局、金融办、供电公司)
17.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施二分之一招商引资工作法,县(市、区)要拿出二分之一的领导、二分之一的人员、二分之一的时间开展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
18.积极扩大进出口,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建立并公开收费项目清单;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分级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许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国税局)
六、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19.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确保上半年全市支出进度达到50%以上,项目支出完成60%以上;全面清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及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将收回的存量资金统筹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收过头税,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和非税收入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财政收入平稳增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七、加强资金保障
21.完善银行对企业抽贷报告制度,对抽贷额度超过1000万元或占该企业未到期贷款50%以上、压贷超过30天和任何变更担保条件,要向同级政府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
22.壮大发展金融主体,积极推动农商行改制组建、市农信办和魏都农商行的整合。落实主办银行制度和许昌市银行行长(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联动机制、“不压贷、不抽贷、不变更担保条件”监督机制、银行诉讼报告会商制度、企业经济纠纷案件主动管理会商制度等四项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3.加大对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成功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实现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实现天交所等区域产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24.放开评估市场,减免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贷款收费,取消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合理收费,严格限制向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国土局、住建局)
25.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处非处置工作力量,完善工作流程,积极有效的开展处非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6.强化企业服务,按照市政府印发的《许昌市2015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市县两级服务体系,开展企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
27.减轻企业负担,凡未列入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涉企收费项目清单的,一律不准征收,保留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严禁有关涉企收费部门、单位和机构强制企业购买指定服务和设备,停止一切不必要的涉企达标活动。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方式酌情减免或予以缓缴。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
九、扩大创业就业
28.建立企业裁员报告制度,企业确需裁员20人或10%以上的,其裁员方案要提前30日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通过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放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对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一定比例的,按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29.加强创业资金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支持更多创业者自主创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30.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首次创业的毕业生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力争应届毕业生综合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31.积极发展众创空间,统筹市级科技资金,设立“众创空间”专项资金,支持许昌学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构建“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一定补贴。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团队创办企业给予创业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
十、加强跟踪问效
32.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逐项抓好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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