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补充细则》的通知
鹤上市领〔20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补充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政府金融办
2017年10月12日
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补充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性,通过上市挂牌切实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好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本补充细则与《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不符的以本补充细则为准,其余条款仍按《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实行阶梯式奖励原则,按照企业挂牌后融资额度给予不同数额奖励资金,融资方式为股权融资、发行债券、引进私募基金、引进机构直投等资本市场融资。
仅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挂牌后6个月内未实现融资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并于挂牌后6个月内融资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60万元;
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并于挂牌后6个月内融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70万元;
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并于挂牌后6个月内融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80万元;
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并于挂牌后6个月内融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90万元;
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并于挂牌后6个月内融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交易板挂牌后首次融资已享受阶梯奖励的不再享受《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中的再融资及发债等奖励。
第五条 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第六条 中股交挂牌企业转板到“新三板”或主板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条 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6个月内未向所在地政府金融办及市政府金融办提交材料,视为放弃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挂牌时间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官网公布企业挂牌信息时间为准。
第八条 奖励资金安排不变,市级固定税源企业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市区共享税源企业奖励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支付,县属企业奖励由企业所属县财政支付。奖励资金审批需由企业向所在县区政府金融办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固定税源企业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市区共享税源企业向所在区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区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提交市政府金融办;县属企业向所属县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县政府金融办审核兑付奖励资金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九条 县、区财政奖励资金应在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发放至企业,超过3个月未发放至企业的,取消年底考核评先资格。
第十条 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房屋权属清晰,但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全的,在办理不动产证时,根据企业上市需要,区分情况,规划部门依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合格报告书,申请单位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和具结保证书,经公告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发证。
第十一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